花蓮縣一名高齡90歲的老翁四年前騎腳踏車穿越臺9線,被無照、超速的婦人撞成植物人。老翁家屬提出一千多萬元求償,最高法院認為,老翁的腳踏車沒有開燈,穿越幹道時沒有注意車前狀況,須負五成過失責任,今天判決婦人賠償89萬多元確定。

(潘千詩報導)

判決書指出,沒有駕照的柯姓婦人於民國100827日晚間6點多,駕車行經鳳林鎮長橋里臺9線時,因當時天候陰雨、昏暗,又貿然以時速54公里的速度向前行駛,結果在長一路的交岔路口,撞及騎著腳踏車要穿越臺9線的羅姓老翁。羅姓老翁送醫後,呈意識呆滯的植物人,被害人家屬向柯姓婦人提出1051萬多元求償。

花蓮高分院審理時,柯姓婦人主張,就算她有超速的過失,但肇事主因是老翁闖紅燈,應自負八到九成以上的肇事責任。法院調查後,認為婦人無照又超速,遇雨霧也沒有減速慢行、注意車前狀況;由於肇事現場已經改變,法院沒辦法調查誰闖紅燈,但老翁的腳踏車沒開燈,且速度慢,臺9線路寬約20公尺,一審認定婦人要負七成過失比例不太恰當,二審改認定應負五成肇事責任,判決應付259萬多元,扣除保險理賠金170萬,婦人還需賠償老翁89萬多元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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