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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3日電)台中一名葉姓女子2年前至東勢林場旅遊,她在溜滑梯時屁股著地,造成尾椎骨臀部挫傷合併神經損傷,台中地院今判東勢林場應賠償葉女新台幣10萬4052元。
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葉女於民國102年2月間到東勢林場旅遊,她從約3層樓高、30公尺長的溜滑梯滑下,因重力加速度,葉女屁股著地,造成尾椎骨臀部挫傷合併神經損傷。
葉女2年來四處就醫,但因無顯著改善,加上多次調解未果,葉女提告,向東勢林場求償100萬元。
法官認為,此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,業者收取門票供不特定人遊憩,期遊憩器材應符合一定安全性,被告在溜滑梯底下未設置必要防護措施,使用人下滑時,與堅硬碎石碰撞,民眾得依據消保法及民法侵權行為,得請求賠償。
此外,法官審酌尾椎骨傷害一般復原期為3個月,案發至103年9月已超過1年7個月,治療時間已經相當充裕,這段期間內葉女所提出的醫療支出,共1萬4052元,加上精神慰撫金9萬元屬適當,合計10萬405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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