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遺囑須本人親筆簽名
■ 調降特留分比例
■ 子女不孝就沒遺產
■ 小三&非婚生子女繼承權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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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繼承編至今31年未修正,其中遺囑、遺產繼承相關規範常引發爭論。行政院會昨通過相關修正草案:
 
▶遺囑:
明定遺囑須本人親筆簽名:
遺囑須本人親筆簽名,不得以蓋章、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。


 

遺囑格式之規定:
草案明定除自書遺囑外,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,可用電腦製作書面代替。不論哪種格式,遺囑須親筆簽名,若因身體殘障等狀況無法簽名,在密封遺囑中可按指印代替,不過必須由公證人註記原因

 
天災口授遺囑效力:
考量天災發生時,通常情況危難,草案放寬承認以錄音、錄影製作「口授遺囑」的效力民眾若遇強震等重大天災,可拿智慧型手機自拍錄音、錄影,效果將等同正式遺囑
 
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,除非喪失意識或無法以其他方式另立遺囑,否則口授遺囑將立即失效。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製作正式遺囑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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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繼承:
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:
若故意殺害、重傷被繼承人;或重大虐待、侮辱,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,經被繼承人以遺囑、錄音等形式舉證,將喪失繼承權。
 
若子女有悔意,父母願意寬恕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,必須用同樣的錄音、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。
 
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,使父母受重傷,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,也將喪失繼承權
 
 
個人財產自主趨勢:
在遺產分配上應以被繼承人自主意識為主,此次修正特別調降特留分比例
 
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特留分:由應繼分1/2降為1/3。
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特留分:由應繼分1/3降低為1/4。
 
【註】應繼分 vs.特留分
在生前未立遺囑,遺產會依民法「應繼分」規定分配給各個繼承人。若在世時立有遺囑,未在遺囑中被提及的繼承人,仍可主張自身的「特留分」權益。
 

繼承順序修正:
第一順序繼承人若比被繼承人早死亡、或同時死亡時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亦即如果爺爺與爸爸同時死亡,孫子及孫女將可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。
 
 
腹中胎兒繼承:
母親懷孕期間就分割遺產,可能發生多胞胎實際出生後,恐引發爭議。因此草案中明定,應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
 
 
防小三爭產條款 & 時效:
婚姻第三者與大老婆爭遺產時,均以《民法》「遺產酌給權」,向法院聲請繼承財產,修正草案中明確規範遺產酌給規定,只有在被繼承人死後、婚姻第三者生活陷於困頓時,才可以請求遺產,且時效僅有2-5年。
 
 
繼承權(含外遇子女)請求時效:
因繼承財產被侵害的繼承人,或非婚生子女若因繼承資格被否認,而無法繼承財產,有權請求訴請確認,並向法院申請回復繼承財產,且自被侵害起15年內有回復請求權,逾期失效。
 
 
遺囑禁止分割期限:
為活化資產、促進經濟發展,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縮短為5年
 
 
遺產無人領取而收歸國庫:
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,雖應歸屬國庫,但增訂國庫5年內不能處分,國庫取得剩餘財產後5年內,繼承人仍得請求返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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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各大新聞網/網路轉載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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