腳踝殘廢,不同保險公司的理賠可能大相逕庭?近日新北一名向梁姓男子向媒體揭露,自己因車禍腳踝殘廢,獲其中一家保險公司理賠,但另一家卻拒賠,惡劣行徑令人不滿。不過,追根究柢可發現,兩張保單懸殊的理賠標準,其實是因為時空背景的差異所致。
梁男從2011年車禍後,遭其中一家保險公司拒賠,雖曾找上金融評議中心,但也同樣遭到駁回,因此找上媒體訴苦,從影片中梁男步履蹣跚的模樣,可知車禍至今5年,仍留下相當明顯的傷害,更凸顯梁男不滿的情緒,而新聞曝光後,兩家保險公司南轅北轍的理賠標準,在網上引起一陣討論,更有業務員藉以作為行銷手段。
影音來源:中天新聞
但其實整件事情的「緣由」,並不如表面呈現那樣簡單。只要仔細觀察,從梁男提供兩份保單上的浮水印,就可知道所屬保險公司,但其實,攤開頁面上呈現的內容才是關鍵。
可發現,兩份保單的「殘廢等級表」完全不一樣,有理賠(左)的保單殘廢等級表項目簡略,而拒賠(右)保單的項目較詳細,而這個差異就是源自於民國2006年,金管會大幅更動殘廢等級表,從6級28項,增加到11級75項,也就是當時俗稱的新、舊表(2015年再增加至11級79項)。
修正後,所有傷害險新契約或續保契約,原則上都須依照新表辦理,但若在有利於保戶的情況下,續保保戶仍可適用於舊表。 |
但其實2006年的殘廢等級表修正,除了殘廢項目暴增外,更重要的是,新表以「生理運動範圍重新定義機能障礙」。
2006年以前 關節機能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。 |
2006年以後 生理運動範圍,審定關節機能障害標準,規定如下: 「喪失機能」,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。 「顯著運動障害」,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。 「運動障害」,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。 |
可以發現,修正前的判斷標準相當主觀,但修正後清楚的以關節活動空間,區隔不同程度的機能障礙。本刊翻出梁男於2013年向評議中心申訴的紀錄,可知,梁男車禍受傷的部位為腳踝,而依據復健科門診的紀錄,梁男腳踝活動空間尚有35度,以全活動空間65度計算,喪失30度空間僅達「運動障害」等級。
資料來源:金融評議中心,節錄
上、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
左踝關節 | 蹠曲 (正常45度) |
背屈 (正常20度) |
關節活動度 (正常65度) |
資料來源:殘廢等級表(目前適用)
不過,梁男2006年前投保的保單,並未清楚界定關節活動空間,因此依有利於保戶原則,梁男殘廢程度確實達「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」,因此保險公司理賠。
但對於新投保的公司來說,理賠是依據新表的判斷標準,梁男腳踝可活動空間根本不到「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」,拒賠也是合乎情理,因此,2家保險公司都是依規定辦理,只是因為保單分屬不同時空背景,才導致這意外的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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